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182环解查〔扣〕字〔2023〕3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杜某某涉嫌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中原西路与庙王路交叉口向南500路东)联盛机械厂仓库
被申请人姓名:杜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住址: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南周337号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联盛机械厂仓库,因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贮存、收集大量用白色吨包包装的有刺鼻气味的粉末状危险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182环查(扣)字〔2023〕3号)[于2023年9月24日依法对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中原西路与庙王路交叉口向南500路东)联盛机械厂仓库作出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豫0182环查(扣)延字〔2023〕3号)]。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中原西路与庙王路交叉口向南500路东)联盛机械厂仓库,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600吨左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解除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8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物品存放地点)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