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182环查(扣)延字〔2023〕3号
- 被申请单位名称:杜某某 涉嫌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地址: 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中原西路与庙王路交叉口向南500路东)联盛机械厂仓库
被申请人姓名: 杜某某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XXXXXXXXXXXXXXX 住址: 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南周337号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中原西路与庙王路交叉口向南500路东)联盛机械厂仓库,因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贮存、收集大量用白色吨包包装的有刺鼻气味的粉末状物品是危险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182环查(扣)字〔2023〕3号)。因本案主体责任人失联,无法继续按照程序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23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