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3-08-25 2023-08-25
杜某某 豫 0182 环查(扣)字〔2023〕3 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182 环查(扣)字〔2023〕3 号

杜某某 

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负责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20日在杜某某 仓库,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600吨左右 。

以上事实,1现场照片;2、现场询问笔录; 3、现场勘察笔录; 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现场堆存铝灰的鉴定等证据为凭。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 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 2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决定对你(单位)杜某某仓库内原地扣押 600 吨铝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日(时间从 2023年8月25 日起至 2023年9月2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杜某某仓库内原地扣押。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2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