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182环解查(扣)字〔2023〕2号
韩某某 :
我局于2023年3月25日依法对你 韩某某 存放在刘河镇庵上村与巩义市米河镇荷叶沟村交汇处一空院吨包装的粉料,经对比认定为危险废物:铝灰,露天堆存,大部分包装已破损,经称重重量为45.14吨,现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182环查(扣)字〔2023〕1号)。对你查封的危险废物(铝灰)已到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查封决定应注明:请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清单》到 (物品存放地点) 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