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182环查(扣)字〔2023〕1号
韩某某
身份证号:******************
地址:城关乡五龙寨
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韩某某存放在刘河镇庵上村与米河镇荷叶沟村交汇处无名空院吨包装的粉料,经对比认定为危险废物铝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8,危废代码:321-024-48,危废类别:HW48,危废代码:321-026-48)。露天堆存大部分已破损,经称重重量为45.14吨,现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固废认定文件及危废名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查封45.14吨铝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荥阳市刘河镇庵上村与巩义市米河镇荷叶沟村交汇处无名空院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