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5-11-29 2025-11-29
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523

单位名称: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6614XT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装备制造产业园25号楼105       

法定代表人王瑞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第一区域督察办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郑州市2025年11月4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发现你单位复合和印刷工序正在生产,按照郑州市减排清单要求,橙色预警期间复合工序、印刷工序应停产,未执行市人民政府停产、限产决定。2025117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复合工序、印刷工序未生产,经现场核查,该交办问题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证据一: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苗轩、赵利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证据三: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姚世朝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合法性;

证据四: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及位置分布

证据五:2025年11月7日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姚世朝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证明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证据七: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10月份员工工资明细表1份1张,证明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企业规模;

证据八: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1份1页,证明郑州金质包装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期间应采取的管控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2025年11月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整改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到位。

我局于202511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23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利。你单位2025年11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1月21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你单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对该单位处原处罚金额32500元减轻20%,即罚款26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 代入公式: 32500=10000+(100000-10000) x{(3-1)/ 4)+[(1-1)+(1-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0%,最终裁量金额:32500x1-20%)=26000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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