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5-11-09 2025-11-09
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决字〔2025〕第22

单位名称: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06525132L  

地址: 荥阳市城关乡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 张溢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监控发现,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2024年11月5日、12月26日对豫A998LP、豫A5786N机动车检测时未按国标GB3847-2018条款B.4.3.1要求扫描阶段确认最大轮边功率;2025年2月24日对豫A7677M前置前驱车,环保检测时,放宽检测方法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不符合国标GB18285-2018条款6.3.6要求;通过查看检测报告单还发现豫A7678G,豫A567XJ、豫A567UN、豫AS55M5、豫AT961D  属不同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检测时间不同,但报告单显示五辆车CALID:23067LMNOP8345TU CVN:D3D45056,576C6D6E信息一致,不符合逻辑,经询问该公司主动上交所使用OBD接头,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赵焕、杨竟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5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现场勘察照片16页,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刘朝东的询问笔录1份共8页,你公司上交OBD连接头照片1份1页,证明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基本情况、未按照国标有关标准和要求,未扫描出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擅自变更检测检验方法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4、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了豫A998LP、豫A5786N、豫A7677M、豫A7678G、豫A567XJ、豫A567UN、豫AS55M5、豫AT961D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共8份8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标要求出具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5、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利润表1份1页,工资表1份1页,证明你公司规模;

6、涉及违法车辆收据发票复印件3份3页(8辆车),证明8辆车的违法所得金额;

7、荥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10份30页,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线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5年6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8号),直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成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一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处罚金额(X): 132000 ,代入公式:

最终裁量金额13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公司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1月 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