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21号
单位名称: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LP4PY75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武庄007号
法定代表人:武发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到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对环保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签订有装载机、叉车劳务承包合同,交办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环保部监督帮扶组于2025年8月28日,委托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排放进行检测,机械环保号牌:3-GA663379的装载机排气烟度限值:0.5m-1,检测报告结果为:0.6m-1;机械环保号牌:20250828005的装载机排气烟度限值:0.5m-1,检测报告结果为:1.41m-1;机械环保号牌:20250828003的叉车排气烟度限值:0.8m-1,检测报告结果为:0.9m-1;机械环保号牌:20250828006的叉车排气烟度限值:0.8m-1,检测报告结果为:1.02m-1。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Pmax≥37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Ⅲ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0.5m-1), Pmax<37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Ⅲ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0.8m-1)。你单位正在使用的以上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均超排气烟度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23日取得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页,证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5年9月23日取得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页,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对孔郑汉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2025年9月23日对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照片4页,证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地点;
4.2025年9月23日对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环保专责孔郑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7.2025年9月23日取得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共4页,证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8.2025年9月23日取得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1页,证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的合法性;
9.2025年9月23日取得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页,证明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0.刘宏斌、卞湘洲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11.2025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12.2025年9月23日对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发财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13.荥阳市人民政府文件(行政通[2024]3号)1份共2页,证明荥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和区域;
14.《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1份共12页,证明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的Ⅲ类限值;
15.2025年9月23日取得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签订有装载机、叉车劳务承包合同1份共8页,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16.2025年9月23日取得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检验报告4份共4页(报告编号:1756358594095N、1756356631063N、1756355054524N、1756357183217N),证明该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烟度不合格;
17.2025年10月10日取得环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郑州兴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维修后烟度排放检测报告4份共4页(报告编号:A2510090001、A2510090002、A2510090003、A2510090004),证明该4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后排放烟度合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3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28号),责令你单位单位立即停止此环境违法行为,限你单位7日内对环保号牌为3-GA663379、20250828005、20250828003、20250828006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确保排气烟度限值达标排放。2025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182环整复字〔2025〕28号),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停止了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21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