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5-11-04 2025-11-04
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5〕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520

单位名称: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670B6B                                                                           

地址:荥阳市五龙工业区大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扩建的一台颚式破碎机和一台球磨机设备,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未能提供新增生产设备相关环评手续,生产工艺及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苗轩、赵利利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证据三: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委托人虎振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合法身份;

证据四:2025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现场勘察照片5张,证明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新增两台生产设备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5年9月22日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委托人虎振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新增两台生产设备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的环评文件1份10页,证明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新增两台生产设备与环评文件不符

证据七: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证明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排污登记合法性

证据八: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8月份工资明细表一份,证明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证据九:2025年10月10日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27页,证明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新增两台设备总投资额。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27号【2025】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执法人员2025年9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至你单位,2025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整改复查,你单位新扩建的一台颚式破碎机和一台球磨机设备已拆除清理出车间。

我局于20251020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22)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6个,其余因素5个。项目建设情况(A):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计算: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7月23日出具对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新增设备总投资额为80800.00元,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04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08.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3、B4=1、B5=1。代入公式

2592=808+(4040-808)x[(5/5)2+(12+12+32+12+12)/(52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592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生产工艺及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贰元整(¥2592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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