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13 号
单位名称: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E4NAUBXM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新310国道任庄村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使用PID检测仪巡查时,发现荥阳市310国道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西北侧点位VOCs数值异常,随即对该区域涉气企业进行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你单位包覆车间共3个喷胶点位,其中北侧2个喷胶点位采用集气罩加软管连接治污设施。最南侧1个喷胶点位正在喷胶作业,该点位安装有集气罩加软管,未与治污设施连接,通过窗户开孔直接外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周新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和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资表1份3页(2025年5至7月),证明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
4.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证明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的手续合法性、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5.樊世鹏、张志柱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6.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0页及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询问笔录1份4页,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7月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台账和维修记录各1份1页,证明郑州蔚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实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1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21号),于2025年8月19日送达,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喷胶作业时,按规定使用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2025年8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成。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1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原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代入公式: 28550 = 20000 + (200000 - 20000)× [(1/5)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5² ×8)]×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喷胶作业时,安装有集气罩加软管,未与治污设施连接,通过窗户开孔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