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5-08-27 2025-08-27
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 12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5 12 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52623L                      

地址:市汜水镇西邢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新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用电监控系统发现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用电监控数据异常。2025年6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灌装车间停产,机械加工工序、焊接工序及卷板工序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车间三楼南部焊接点位周边有多扇窗户敞开 ,未关闭;一处焊接点位集气罩与袋式除尘器主管道连接处断裂,车间内可看到明显的焊接烟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1页,证明该单位的基本情况;

2.闫玉宾、付凯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3.2025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6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证明改单位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情况等;

4.2025年6月20日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证明该单位所属位置及周边环境。

5.2025年6月20日对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新民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单位焊接车间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6.设施维护台账1份2页,证明该单位近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

7.《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封面及摘录)1份7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4页,证明你该单位排污管理类型、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种类及治理工艺

8.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职工工资表1份(2025年4、5月份),证明该单位规模。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623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182环责改字〔20251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破损管道进行维修

2025711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更换了破损管道。

我局于2025723日以留置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9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于2025年7月24日到法制科进行了陈述申辩,承认了违法事实,要求从轻处罚,

陈述申辩主要内容:“1、2025年6月19日下午下班前焊接岗位员工在进行工位清洁工作打扫集气罩时用力过猛不慎发生焊接点位集气罩与袋式除尘器主管道连接处断裂,当时该员工并未及时发现。2025年6月20日9时左右焊接车间主任在日常生产巡检中发现了该情况并通知机修工对该点位集气罩与袋式除尘器主管道连接处进行更换连接管道,因当时仓库没有符合型号的连接管道随后通知采购人员立即进行采买。因此在检查时发现该项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我公司也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在连接管道采购回来后,机修工立即对破损管道进行更换,并于2025年6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更换完毕。

2、因当天天气炎热,三楼员工将个别窗户打开未能及时关闭,可能造成略微的焊烟外泄,考虑到我公司周边东边临路和农田,西边和北边靠山,南边临路,周围有零星几家工厂,因此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小。

     基于以上情况,恳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考虑我工厂实际情况,依据“首违不罚”相关政策酌情处理,对此次处罚予以减免。我们承诺,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我公司定会严加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生产工作。”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但不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对你单位按告知原金额处罚,罚款人民币272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36: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废气类别,机械、汽车修理废气/畜禽养殖废气,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代入公式:裁量金额:272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采取密闭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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