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 11号
单位名称: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5X2N7G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5号D座1号楼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朱东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8组租赁1200平方米厂房设置生产调试基地,进行生产组装工业CT系统,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内共有450KV/3.3mA小焦点工业CT系统、225KV/3mA小焦点工业CT系统两台,其中450KV/3.3mA小焦点工业CT系统已安装到位,电路已铺设好,已具备发射条件。225KV/3mA小焦点工业CT系统零部件已到位还未进行组装。现场设有铅板、铅屏简易的防护装置。检查时你单位负责人未能提供该生产活动场所的环评文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朱东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苗轩、赵利利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证据三: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择宇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合法身份;
证据四:2025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现场勘察照片6张,证明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8组设置生产活动场所进行生产组装小焦点工业CT系统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5年7月24日对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择宇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8组设置生产活动场所进行生产组装小焦点工业CT系统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尚文签订的设备及厂房租赁协议1份2页,证明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8组设置有生产活动场所;
证据七: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份工资明细表一份,证明郑州超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规模。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至你单位,2025年8月1日对你单位在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8组的生产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复查,你单位生产车间内所有设备都已拆除清空,车间已恢复原状,不在此进行生产销售。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12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六)辐射污染防治类,序号2”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8个,其余因素7个。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1;涉及放射种类:Ⅲ类放射源或Ⅱ类射线装置的,裁量等级3;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裁量等级3;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3、B3=1、B4=2、B5=2、B6=1、B7=1。代入公式
X=10000+(100000-10000)x[(1/5)2+(32+32+12+22+22+12+12)/(52x7)]x50%=19257(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9257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无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伍拾柒元整(¥19257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