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 10 号
单位名称: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MCE4A4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装备制造产业园25号楼
法定代表人:焦芳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转办函件(编号:250624410182010404)的举报内容:“该企业没有手续,污染严重气味刺鼻,车间大门敞开。”进行核查。经核查,该举报对象为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该建设项目2025年4月初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内部分生产设备已安装到位,还有部分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执法人员现场未闻到刺鼻异味,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文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焦芳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合法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苗轩、赵利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证据三: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秦改娟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合法性;
证据四:2026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6年6月25日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秦改娟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5年7月23日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24页,证明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证据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3页,证明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类。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直接送达你单位,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整改复查,你单位已开始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11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6个,其余因素5个。项目建设情况(A):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计算: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7月23日出具对郑州城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110700.00元,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553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1107.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2、B4=1、B5=1。代入公式:
16083=11107+(55535-11107)x[(2/5)2+(12+12+22+12+12)/(52x5)]x50%。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16083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捌拾叁元整(¥16083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