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5-07-24 2025-07-24
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 7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5 7

单位名称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徐怀宇410XXXXXXXXXXX05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9K6A4A9W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城关乡皋寨村二组            

经营者徐怀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VOCS走航监测车对荥阳市城关乡皋寨村进行走航监测,走航至郑上路皋寨村口西100米附近时,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建议我局对该区域企业排查是否存在违规作业。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排查,排查时发现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喷漆房内喷漆作业已完成等待出库,该喷漆房未按要求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喷漆废气由抽风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你单位机动车维修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徐怀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证据二: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受委托人杨锦鹏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刘师、赵利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证据四: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7页及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证明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实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五:2025年7月1日对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实施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编号为92410182MA9K6A4A9W001Z排污许可登记回执1份1页,证明荥阳市金驹汽车修理厂排污许可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2025年7月1日直接送达你单位,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整改复查,已整改完成。

我局于2025714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6)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1、B3=1、B4=3、B5=1、B6=1、B7=1、B8=1。代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272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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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