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5-07-21 2025-07-21
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56

单位名称: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7T2784J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槐林村

法定代表人:曾瑞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东北角约30平方米的仓库内金属架子上摆放喷漆后的钢板,油漆还未完全凝固;该仓库北墙壁上安装一台大功率排风扇,车间内、外未发现喷涂废气处理设施;仓库外存放半成品设备的地方,发现4个油漆桶和喷涂设备,油漆桶里剩余有油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页,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姚明松

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刘宏斌、卞湘洲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6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情况等;

5.2025年6月24日对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边环境;

6.2025年6月24日对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授委托人姚明松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7.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共2页,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8.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页,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排放污染物因子;

9.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2页,证明郑州鑫昱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属微型企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182环整复字〔2025〕7号)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拆除排风扇,密闭车间。

我局于20257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5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28550=20000+(200000-20000)x[(1²/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x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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