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5 号
单位名称: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UKG18T
地址:荥阳市金寨乡金寨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赵爱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8日接信访人电话实名举报你单位“给设备喷漆,无喷漆证”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在车间内对不锈钢护板进行喷涂液压油防锈的行为,且没有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2025年5月7日、8日接信访人电话实名举报,5月7日电话举报信息截屏1份2页,5月9日举报人微信举报视频截屏1份2页,证明举报信息时间的真实性;
2、执法人员禹朝辉、马志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冯亚朋、贾亚楠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3、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5017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勘察照片8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11页、现场勘察照片6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固定污染源登记表1页,证明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喷涂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5、5月12日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喷漆外协的真实性;
6、5月13日联合上街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长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外协喷漆业务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照片2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喷漆外包协议1份1页,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外协喷漆记录1份3页,证明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喷漆外协的合法性;
7、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喷漆外包协议复印件1份1页,喷漆台账复印件1份11页,证明其喷漆外协的真实性;
8、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2025年4月工资明细表1份1页,证明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企业规模;
9、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液压油产品合格证书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份8页,证明喷涂防锈用的液压油含有有机废气。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04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整改书1页、喷涂设备已清除照片1张,证明郑州鑫山机械有限公司已采取措施杜绝喷涂行为。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6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积极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此次在车间进行喷油作业属于首次尝试。清楚喷漆作业存在诸多限制与规范,并且已经对喷漆作业外协给有资质单位作业,却因对环保法规理解不够全面,错误认为喷油作业与喷漆不同,在未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开展了此次作业。此次失误源于公司对法规认知的不足,并非主观故意违反环保规定。在进行喷油作业时,该公司高度重视环保与安全问题,尽可能减少作业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截至目前,此次喷油作业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未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情况。该公司深刻认识到此次喷油作业存在的不当之处,现已立即停止该作业,并组织全体员工开展环保法规培训,加强对各类生产活动的合规审查,确保今后严格遵守环保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希望能够综合考虑该公司的初次违规、已采取的防护措施、未造成恶劣影响,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该单位此次行为属于初次违规、已采取防护措施、未造成恶劣影响,情况属实。 符合“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 代入公式: 33950=20000+(200000-20000) x {(1/5)² +4²+1²+1²+1²+2²+1²+1²+1²)/(5²x8)]x50%,最终裁量金额:33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 单位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 20%。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两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271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