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4号
单位名称:郑州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7DN32XY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桃贾路与郑源路交叉口一帆机械北邻
法定代表人:李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调阅监控视频发现,(1)你公司在2024年6月 3日对(豫AV2950)、2024年6月7日(豫AFN2167、豫A1562E)2024年8月15日(豫A6655P)、2024年9月2日(豫A0598Z0、2024年10月9日(豫A9580R)、2024年12月1日(豫A5211P)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烟度计采用探头插入深度低于400mm,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低于400mm,在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规定中“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情况下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2)2024年12月 30日(豫V013QB)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有明显的黑烟排放,车辆未终止检测且通过排放检验, 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在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自由加速法)》(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3847判定检验不合格。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有明显的黑烟排放的情况下,车辆未终止检测且通过排放检验, 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张永奇、周金慧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2. 郑州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丹(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 授权书1份、被委托人李振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4.2025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情况。
5. 2025年2月28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厂区情况。
6.2025年2月28日现场勘察照片张及(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7.该公司月工资明细表1份及员工花名册1份,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该公司的企业规模。
8. 2024年6月 3日对(豫AV2950)、2024年6月7日(豫AFN2167、豫A1562E)2024年8月15日(豫A6655P)、2024年9月2日(豫A0598Z0、2024年10月9日(豫A9580R)、2024年12月1日(豫A5211P)、2024年12月 30日(豫V013QB)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收据复印件8份。证明该公司分别于对2024年6月 3日对(豫AV2950)、2024年6月7日(豫AFN2167、豫A1562E)2024年8月15日(豫A6655P)、2024年9月2日(豫A0598Z0、2024年10月9日(豫A9580R)、2024年12月1日(豫A5211P)、2024年12月 30日(豫V013QB)的机动车检测及收费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5年3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3月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2号),直接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2025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一是公司环检部分检测人员对《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标准理解不够深刻,尤其是对于采样探头插入深度等关键性技术要求的理解与把握存在偏差;二是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部分疏忽,尚需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建设亦有待加强;三是受环境影响,该站经济效益略差,场地租赁费用上涨,工人工资上涨,企业收支不平衡,特陈述申请望领导从轻处罚。
发现问题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整改落实。1.完善采样设备,确保采样探头插入深度符合标准要求;将插管不到位车辆黄牌豫AV2950,豫A9580R召回重改。2.加强管理措施,第一时间组织全体员工展业务培训,积极开展整改,进一步规范检测程序及操作规程,暂停违规操作人员的检测资格,对其开展专项培训。同时制定了持续整改计划: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细化所有员工岗位职责,强化过程管控;定期组织标准规范学习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建立检测数据定期复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恳请我局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陈述申辩情况属实。2025年3月21日经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用准确,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认定和证据取证都扎实,按照原处罚金额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成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4,1,1)〕,处罚金额(X): 152000 ,代入公式: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15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1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公司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4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