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5〕3号
单位名称:河南顺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HM339C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邵寨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6日我市处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针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3月6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落实移动源管控措施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7日进行现场调查,你单位橙色预警期间车辆运输的减排要求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经核实你单位于2025年3月6日使用一台牌照为豫A6388N的国五重型柴油货车在厂内进行装车运输作业,该车辆于3月6日19时30分进厂,20时10分装车后出厂,存在未落实移动源管控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顺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1份,验收报告1页,证明河南顺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身份及生产的合法性;
2.张方、秦世勋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5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河南顺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橙色预警期间有一台车辆装车情况;现场勘察照片:一台豫A6388N柴油货车装车的照片2张,车间照片2张,大门照片1张,证明启动橙色预警期间车辆装车及车间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5年3月7日对河南顺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调度李卓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违反减排清单要求进行车辆运输的违法行为;
6.河南顺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已办理,属于登记管理。
7.河南顺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调度李卓(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8.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1份7页,企业应急减排清单1页,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24】148号)1份2页,证明我市处于橙色预警管控期间;
9.牌照为豫A6388N重型货车排放标准为国五的查询信息1页。
10.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交办问题清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你单位今后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减排要求进行作业。2025年3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车辆运输,已按要求整改。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附件2《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2。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违反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1台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从业人数<20),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4:(违反管控规定次数)一年内违反管控规定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代入公式:6400=5000+(20000-5000)x[(0/4)+(2-1)+(3-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4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