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5〕第2号
单位名称: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86BU8D
地址:荥阳市高村乡北邙街
法定代表人:秦建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对你单位进行监督帮扶时(郑州市2025年1月19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按照郑州市减排清单要求,橙色预警期间应各停1条打孔工序、1条雕刻工序、1条封边工序,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未落实生产管控;现场检查时四车间一台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企业工作人员看到执法人员后立即离开,未落实移动源管控,未执行市人民政府停产、限产决定。2025年1月19日14时30分,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你单位未生产,经现场核查,交办问题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501轮次交办问题清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
2、李仁莹、李俊姝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秦建杰(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秦笑天(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5、2025年1月1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现场勘查照片4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及位置分布;
6、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秦笑天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7、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于2016年2月1日通过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审批文号:荥环建:(2016)019号,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荥阳市环境保护局验收,验收文号:荥环验(2017)083号,复印件1份4页;排污许可证类型为:登记管理。固定污染源登记表于2020年3月24日办理,编号:9141018267165251X5001Y。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的手续合法性、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8、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2月工资表1份3页,证明企业规模。
9、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件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1份1页,证明郑州高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期间应采取的管控措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5〕1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19日送达,2025年1月21日进行复查时已整改完成。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5〕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1,1], 代入公式: 32500=10000+(100000-10000) x{(3-1)/ 4)+[(1-1)+(1-1)+(1-1)+(1-1)]/(4x4)}x50%,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325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