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45号
单位名称: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87119170K
地址: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一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永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配套建设有大小冷库共780平方,使用207过渡型制冷剂,冷库2018年投入使用。你单位现场只提供了2023年8月、9月及2024年3月的冷库生产维护记录,违反了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至少3年的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凭:
1.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法人石永宾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杜平、程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3页,证明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违法情况等;
5.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证明该单位立体概貌情况;
6.2024年9月20日对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石永宾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动机等;
7.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工资表一份3页,证明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8.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关于《郑州漯汇食品有限公司年产3500吨肉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一份1页、河南广道食品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1页,证明该单位的生产合法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整改字〔2024〕8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9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54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十)其他类,序号11,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保存部分原始资料,但不完整,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个):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过渡性使用类物质,裁量等级3;保存时限:2年以上3年以下的,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3,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8685.71=5000+(200000-5000)x[(3²/7²)+(1²+1²+3²+1²+3²+1²+1²)/(7×5²)]×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8685.71,最终裁量金额:8686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陆佰捌拾陆元整(¥8686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