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44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86226676H
地址:荥阳市广武镇后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砌砖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除尘器正常开启使用。该单位料仓车间内大门敞开,料仓顶部损坏,导致粉尘外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凭:
1.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王硕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杜平、程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4页,证明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违法情况等;
5.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证明该单位立体概貌情况;
6.2024年8月28日对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硕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动机等;
7.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表》复印件一份1页、郑州市广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1页,证明该单位的生产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个):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时间,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27200=20000+(200000-20000)x[(3²/7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720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