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11-28 2024-11-28
郑州圣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决字〔2024〕第38 号

单位名称:郑州圣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932213469

地址:荥阳市荥泽大道与幸福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张渊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 2024年3月15日对车辆豫C527GG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低于400mm,在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5规定中“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情况下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执法人员经查阅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多份OBD控制单元CALID相同。OBD检测结果CALID数据相同,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均为SN01234567890123、534E3031.32333435.36373839.30313233,查看OBD检测过程数据,发现OBD检测数据异常。该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篡改污染控制装置OBD数据,使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均为SN01234567890123、534E3031.32333435.36373839.30313233,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办结了安检业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张永奇、周金慧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2. 郑州圣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孙华卫(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圣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 授权书1份、被委托人孙华卫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4.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情况。

5. 2024年9月24日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该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厂区情况。

6.2024年9月24日现场勘察照片7张及(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7.该单位月工资明细表1份及员工花名册1份,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8. 2024年3月15日豫C527GG及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收据复印件19份。证明该单位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豫C527GG及2022年8月18日豫DWU221、豫A1EF85、2023年8月22日豫A301SL、2023年8月23日豫A9GU57、豫AL07X8、豫AB7Y96等18辆车的机动车检测及收费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182环责改字〔202466,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4930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4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成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处罚金额(X): 194000 ,代入公式:

最终裁量金额194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整(¥19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28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