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41号
个人姓名:秦XX
身份证类别:居民身份证
号码:410XXX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关铝土矿水头矿段施工工地重型柴油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工地一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号牌豫A6115F尾气污染处理装置严重破损周围有黑烟。经郑州市上街区广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其正在作业的重型柴油车使用情况进行烟度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21605020125),检测报告结果为:平均值1.24m-1,排气烟度限值标准:1.2m-1,车牌号豫A6115F柴油货车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柴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的要求。该单位正在使用的柴油货车排放不符合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张喜佳与秦朋涛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车主秦朋涛与张喜佳关系。
2.李振录,敬忻朝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7页,证明车主秦朋涛(豫A6115F)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后尾气污染处理装置破损严重现象。
4.2024年9月24日秦朋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车号(豫A6115F)柴油货车尾气不达标,后尾气污染处理装置破损严重的违法行为。
5.证明车主的基本情况:豫A6115F车主身份证1页,豫A6115F车主行驶证一份,车辆登记证一份。证明张喜佳与秦朋涛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未到期目前正在履行中。
6.郑州市上街区广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尾气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合同书6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页,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2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一份,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系统查询豫A6115F车辆信息表一份,证明该车辆为国IV排放车辆.
7.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一份,证明秦朋涛车牌豫A6115F柴油货车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柴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要求其正在使用的柴油货车排放不符合标准。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7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7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豫A6115F重型货车尾气已重新安装污染处理装置能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71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正在使用的A6115F柴油重型货车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