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9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EFUJ1E
地址:荥阳市乔楼镇310国道任庄段
法定代表人:张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培军、杨竟博对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委托河南永安检测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执法检测,该公司工作人员张铁伟,蒋佳鑫对生产现场环保号牌为3-GA62850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排放检测。9月7日河南永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4090710803),检测报告结果为:1.94m-1;检测结果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2的要求“4.1.2满足GB20891-2014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执行表Ⅰ中的Ⅱ类限值, 19≤Pmax<37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Ⅱ类限值标准:1.00m-1。”的标准限值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李培军、杨竟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9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4页,证明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4.2024年9月9日对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纪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5.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页,法人身份证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1页,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6.河南永安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4090710803);
7.河南永安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维修后烟度排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4091910801);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0日内将环保号牌为3-GA628507叉车进行叉车进行维修,确保排气烟度限值达标排放。
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锦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根据维修后烟度排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4091910801)结果显示,环保号牌为3-GA628507叉车已达标排放。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182环罚告字[2024] 43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