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7号
单位名称: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GBTD857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桃贾路与洞林路交叉口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石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荥阳市贾峪镇鲁庄、木匠凹、武庄、祖师庙设置的4个粉煤灰、煤渣、石膏堆场现场检查。鲁庄堆放点位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存放的是粉煤灰,表面有防尘布覆盖,但防尘布大部分已风化,现存约5500吨;祖始村木匠凹堆放点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现存约400吨粉煤灰,表面有防尘布覆盖;祖始村武庄堆放点占地面积约13000平方米,露天存放的是煤渣、石膏,现存约75000吨;祖始村祖师庙堆放点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露天存放的是煤渣,现存约20000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页,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武发财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刘宏斌、于卓、卞湘洲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4页,证明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荥阳市贾峪镇鲁庄、木匠凹、武庄、祖师庙设置的4个粉煤灰、煤渣、石膏暂存场地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
5.2024年10月21日对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授委托人武发财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该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6.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证明1页,证明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属微型企业;
7.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郑州豫能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11页,证明该企业粉煤灰、煤渣、石膏的来源;
8.河南永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记录1份共30页。
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宏斌、卞湘洲对你单位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对贾峪鲁庄存放的粉煤灰,已覆盖;祖始村木匠凹堆放点已清理完毕;祖始村武庄露天存放的煤渣、石膏已覆盖;祖始村祖师庙存放的粉煤灰,已覆盖。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46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采取部分密闭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2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5,1,1、1],处罚金额 (X) :40600元,代入公式:
40600=10000+(100000-10000)x[(3²/5²)+(5²+1²+3²+1²+5²+1²+1²+1²)/(5²×8)]x50% ,最终裁量金额:40600元。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零陆佰元整(¥406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