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36号
单位名称:郑州元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61PF17G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科学大道与庙王路东南角50米郑州海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禹林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通过视频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7日对车辆豫A567QL擅自改变检测方法,查看该车详细信息显示,该车驱动型式为前驱,按规定应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实际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并办理了车辆安检业务。2.郑州市移动源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8日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 2024年4月15日对车辆豫A1279K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烟度计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低于400mm,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在2024年 4月16日对车辆豫CG1782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气管有明显的黑烟排放,且烟度计采样探头从取样排气管中部分脱落,导致烟度计采样探头深度低于400mm,且未终止检测且通过排放检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办理了安检业务。3.2024年7月23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车辆豫A773LC(汽油车)擅自放宽检验方法,2024年7月13日采用双怠速法检测,查看该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显示,该车驱动形式为前驱,按规定应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实际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检测双怠速车辆共2634辆,其中178辆在检测过程中,过程曲线中过程数据,70%额定转速曲线、高怠速准备曲线、高怠速检测曲线、怠速准备曲线、怠速检测曲线都是一条直线无变化,检测过程数据异常,且全部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发现3份检测报告,OBD检测结果CALID数据相同,2023年4月20日检测柴油车豫H9MT73、汽油车豫HX666、2023年4月19日检测柴油车豫H5KU18,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为SN01234567890123。现场调取2号(混合)检测线录像,2023年5月7日机动车豫A330H5、2023年5月26日机动车豫A6J109及2023年11月18日机动车豫A3EW86车辆检测时均未使用转速测试仪或 0BD检测仪检测车辆转速,完成检测车辆驶离。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该企业正常经营,经查阅2022年12月至2024年7月所有检测报告,发现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 OBD控制单元CALID相同。2023年1月10日(汽油车)车辆豫HAJ110及2023年1月13日(柴油车)车辆豫H9LL36等709辆车检测报告显示CALID数据一致,均为SN01234567890123。经查看OBD检测过程数据,发现OBD检测数据异常。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张永奇、周金慧、任国涛、勾志鹏、王辉、丁锦鹏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2.郑州元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禹林林(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蓝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书1份、被委托人郭彦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4.2024年6月16日及2024年6月18日和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12页、和调查询问笔录3份17页。证明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情况。
5. 2024年6月16日、18日、2024年7月24日《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证明该单位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厂区情况。
6.2024年6月16日及2024年6月18日和2024年7月24日现场勘察照片3份,证明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7.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证复印件1份 、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13份。证明该单位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情况。
8.该单位月工资明细表2份及员工花名册2份,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9.2023年11月17日(豫A567QL)2024年4月15日机动车(豫A1279K)、2024年6月16日机动车(豫CG178)、2023年5月7日机动车(豫A330H5)、2023年5月26日机动车(豫A6J109)、2023年11月18日机动车(豫A3EW86)、的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收据复印件各1份。2024年7月13日(豫A733LG)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复印件1份、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收据复印件1份。2023年1月10日(豫HAJ110)、2023年1月13日(豫H9LL36)等709辆车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硬盘证据、车辆信息、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于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7月23日机动车检测及收费情况。
10.《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摘录。证明该单位需要执行的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证据为凭。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4年6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40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部分检测人员对《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标准理解不够深刻,尤其是对于采样探头插入深度等关键性技术要求的理解与把握存在偏差;二是检测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未能及时识别并纠正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三是内部管理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建设亦有待加强。发现问题后,已第一时间主动召回车辆进行复检,积极开展整改,组织全体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检测程序及操作规程,暂停违规操作人员的检测资格,对其开展专项培训;对在检车辆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检测及时进行重新检测;完善采样设备,确保采样探头插入深度符合标准要求。同时制定了持续改进计划: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细化岗位职责,强化过程管控;定期组织标准规范学习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水平;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建立检测数据定期复核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承诺将严格按照检测规范要求,加强站内监管,不定时开展巡查检查,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因疫情过后大环境整体不好,公司经历了巨额的现金流亏空,面临着资不抵债的困境,恳请我局充分考虑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复核,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属实,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主动召回车辆进行复检,积极开展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意从轻10%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成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代入公式: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5²/5² + ( 2²+5²+1²+1²) / ( 5² x 4) ] x 50% =362000。鉴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及能够主动召回车辆进行复检,积极开展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自定义裁量计算值:从轻10%的处罚金额,最终裁定金额:325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捌佰元(325800元),没收违法所得肆万肆仟捌佰陆拾元(448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