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9-29 2024-09-29
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435

单位名称: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E34B2B(1-1)                                        地址:荥阳市大海寺东邻公交公司后院        

法定代表人李延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接到卫星遥感热点网格报警,随即对网格编号T32218报警点位周边开展了排查。2024年9月13日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进行排查过程中,发现在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附近VOC数据激增,随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喷漆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周围有明显刺鼻气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设施内部光氧灯管部分损坏、块状活性炭部分粉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规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页,法人身份证1页,证明河南锐之捷汽车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41018200000384)1份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编号:91410182MA9GCOPK6A001X)1份2页,证明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生产合法性;

3、王鹏、车子龙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勘察照片10页,证明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5、2024年9月13日对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各项基本信息、近期生产情况、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6、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2024年8月考勤明细表(共有员工8名)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市恒基汽贸有限公司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7、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58号)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913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182环责改字〔202458,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并确保使用时正常运行。

2024年9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维护。

我局于202492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4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大项(通用处罚裁量基准),具体裁量因素如下: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3天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提供非关键性证据,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2000+(20000-2000)×{(1×1)/(5×5)+[(1×1)+(1×1)+(1×1)+(1×1)+(1×1)+(1×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违反了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27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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