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9-23 2024-09-23
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434

单位名称: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NAPPL8P(1-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街道建设路站北一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宏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锦帅、何丽按照双随机推送任务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年加工700吨速冻食品生产线于2017年5月开始建设,2017年6月投入生产。主要设备:不锈钢滚揉机、搅拌机、封口机,共建有冷库4个,分别为原料冷库、保鲜库、成品冷库、速冻库,设有4台半封闭活塞压缩机,压缩机铭牌显示:制冷剂RefrigerantHCFC,使用制冷剂为R22氟利昂,产品名称:二氟一氯甲烷。检查时分切车间内工人正在分切原材料,滚揉车间3台滚揉机正常运行。速冻库未使用,制冷设备及压缩机未开启;其余3个冷库正常使用,冷库内存放有原材料或成品,3台压缩机正在运行,冷库门口显示屏显示冷库温度。你单位每年7月份定期对冷库进行维护,检查制冷剂缺失情况并进行制冷剂加注,你单位保存有冷库2023年、2024年出入库日报表、车间日报表实物出库单及出库登记记录,未保存冷库运行至今加注制冷剂的时间、数量、来源等相关原始资料,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一款“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5页、现场勘察照片11页、冷库安全管理制度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冷库建设运行情况等;

2.2024年8月27日对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孙玉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冷库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违法行为;

3.2023年和2024年出入库日报2份10页,原始资料现场勘察照片6页、冷库压缩机铭牌现场勘察照片2页,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冷库运行维保期间已保存部分原始资料,但不完整,保存时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未保存1年以上其他原始资料的违法行为;

4.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R22氟利昂(二氟一氯甲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制冷剂为R22氟利昂(二氟一氯甲烷);

5.《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1份2页,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冷库使用的制冷剂R22氟利昂(二氟一氯甲烷)为消耗臭氧层物质

6.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宏伟(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1475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7.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孙玉超(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6554)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8.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手续合法性、登记情况及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类别等;

9.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利润表2份,工资表3份,证明郑州市康汇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0.《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证明企业划分标准;

11.王锦帅、何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合法的执法身份。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827我局对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182环责改字〔2024〕54号),责令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2024828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已建立冷库制冷机维修记录,记录制冷剂的注入时间、数量、来源等信息,并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我局于20249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8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一款“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之规定

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十)其他类1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8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7个),具体情况如下:违法事实(A):已保存部分原始资料,但不完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B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2):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B3):允许使用类物质,裁量等级1;保存时限(B4):1年以上2年以下的,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5):1年以上,裁量等级5;受处罚次数(B6):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7):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1、B3=1、B4=1B5=5、B6=1、B7=1。代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9371.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仟叁佰柒拾壹元整(¥9371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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