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8号
单位名称: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24153214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X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5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关于郑州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W(HJ)2024040114号比对报告及原始记录,其原始记录中文件号为271、272、273、274 的烟气采样报表,31min 时间内流速、烟温、含湿量和标杆流量均相同,涉嫌伪造。烟气参数应为烟尘采样系统编号,266-274号的流速、烟温、含湿量和标杆流量报表应为烟尘874之后,属于未开展采样,直接编造数据的问题。
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以下行为:
1、检查时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大流量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编号2308096)的采样设备内仅保存2024年6月26日以后的电子数据,2024年6月26日以前的电子数据缺失;
2、根据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7日郑州XXXX有限公司1#机组总排口原始采样记录发现:大流量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编号2308096),文件号271、272、273、274四张打印小票除文件号和时间不一致外,截面积、平均流速、烟气温度、含湿量、标杆流量数据一致;
3、大流量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编号2308096),2024年3月7日16:56同一时间出具烟气测量和工况测量的打印小票,根据调查询问该设备没有同时测量烟气及工况功能。
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李X、常XX根据河南XX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XW(HJ)2024052207],到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以下行为:
1、河南XX印刷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报告[XW(HJ)2024052207]中显示采样人员对厂界4个点位(厂界1#上风向、厂界 2#、3#、4#下风向)进行无组织废气采样,日期分别为:2024年5月15日13时30分、2024年5月15日14时35分、2024年5月15日15时40分,通过查看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原始检测记录发现,5月15日当天采样人员使用智能2+1大气采样器ADS-2062E,设备编号分别为:HNXW-HJ-SB-078、HNXW-HJ-SB-079、HNXW-HJ-SB-080、HNXW-HJ-SB-081。HNXW-HJ-SB-078设备中显示5月15日第一组共进行3次采样,第1次采样时间为:10时56分19秒,采样时长54分38秒;第2次采样时间为:11时51分9秒,采样时长1分1秒;第3次采样时间为:11时52分29秒,采样时长70分钟;第二组共3次采样,第1次采样时间为:10时56分19秒,采样时长54分32秒;第2次采样时间为:11时51分9秒,采样时长52秒,第3次采样时间11时52分29秒,采样时长60分钟。HNXW-HJ-SB-080设备中显示5月15日采样时间为10时57分26秒,采样时长55分25秒,11时53分7秒,采样时长60分钟,只有两组数据,该两台设备(编号:HNXW-HJ-SB-078、HNXW-HJ-SB-080)智能2+1大气采样器电子记录与监测报告中监测原始记录时间不匹配。
2、智能2+1大气采样器(编号:HNXW-HJ-SB-079、HNXW-HJ-SB-081)设备中5月份无任何采样电子记录,而监测报告[XW(HJ)2024052207]原始记录中显示编号HNXW-HJ-SB-079设备于5月15日13时35分、14时40分、15时45分进行气体采样并出具数据,编号HNXW-HJ-SB-081设备于5月15日13时39分、14时44分、15 时49 分进行气体采样并出具数据。
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到中牟县县城工业区XX加油站调查,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单位以下行为:
1、根据河南新网检测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W(YQ)2024062301]及原始报告显示,无组织废气监测4个点位,分别4次采样,共16个采样样本。经查看中牟县县城工业区XX加油站监控视频,2024年6月18日13点30,河南新网检测服务公司采样车辆进入中牟县县城工业区XX加油站,车上下来3个人员,开始对加油机进行油气回收、气液比、密闭性、无组织废气、液阻采样。仅有1名采样人员抱真空采样箱于14时29份33秒--14时30分03秒、14时30分20秒--14时31分02秒、14时31分15秒--14时31分27秒对下风向3个点位进行1次站位采样,未见到明显采样动作,也未见到更换采样气袋。
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以下行为:
1、查阅该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XW(HJ)2023071501]的原始采样记录,2023年7月7日对郑州XX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采样人员王XX、雷XX使用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LB-70(HNXW-HJ-SB-001)对焊接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进行工况检测,2023年7月7日 8:56-9:56对应的烟尘采样报表中平均动压为23Pa,平均流速为20.29m/s;2023年7月7日 10:00-11:00对应的烟尘采样报表中平均动压为32Pa,平均流速为20.21m/s,不符合LB-70C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说明书中烟气流速计算公式 Vs=1.414×Kp×(Pd:烟气动压;Vs:烟气流速)中动压与流速成正比的逻辑。
2、查阅该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XW(HJ)2023092605]的原始采样记录,2023年9月19日对郑州XXXX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进行现场采样,甲苯、二甲苯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使用的分析设备为气相色谱仪GC-2014C(HNXW-HJ-SB-051),检测人员为黄XX,实验室甲苯、二甲苯分析记录中GC-2014C气相色谱工作站分析报告显示每个样品的分析时间为7min。样品编号为HJ23124KF020101-1的废气样品的分析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12:44:03;样品编号为HJ232124KF020102-1的废气样品的分析时间为12:45:00,2个样品分析时间间隔仅为57秒,无法满足每个样品7分钟的分析时间。
3、查阅该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XW(HJ)2024032301]的原始采样记录,2024年3月14日对郑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采样人员曹XX、杨XX在燃气蒸汽锅炉出口东15m位置测定烟气黑度,第一次测定时间为4:20~4:50,不满足检测标准中应在白天进行观测的要求。2024年3月14日 05:23 采样人员曹XX、杨XX分别在燃气蒸汽锅炉出口东15m位置测定烟气黑度;燃气蒸汽锅炉出口进行颗粒物样品采集;冷却器东侧排气筒出口进行臭气浓度样品采集;冷却器西侧排气筒出口进行硫化氢样品采集;袋式除尘器进口进行颗粒物样品采集;袋式除尘器出口进行颗粒物样品采集。2个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点出现在6个不同的点位进行污染物样品采集和测定,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责改要求,对你单位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182环整复字〔2024〕40号。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0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你单位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裁量因素中“管理类别”因子不作考虑。因此,裁量因素共8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7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1)河南新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郑州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W(HJ)2024040114号比对报告及原始记录,其原始记录中文件号为271、272、273、274 的烟气采样报表,31min 时间内流速、烟温、含湿量和标杆流量均相同,属于伪造数据;(2)2024年3月7日16:56同一时间出具烟气测量、工况测量的打印条,该采样设备大流量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编号2308096)没有同时测量烟气及工况的功能。属于未开展采样,直接编造数据;(3)智能2+1大气采样器(编号:HNXW-HJ-SB-079、HNXW-HJ-SB-081)设备中5月份无任何采样电子记录,而检测报告[XW(HJ)2024052207]原始记录中显示编号HNXW-HJ-SB-079设备于5月15日13时35分、14时40分、15时45分进行气体采样并出具数据,编号HNXW-HJ-SB-081设备于5月15日13时39分、14时44分、15 时49 分进行气体采样并出具数据。属于未开展采样,直接编造数据;(4)河南新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郑州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W(HJ)20230715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采样记录显示2023年7月7日采样人员王XX、雷XX使用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LB-70(HNXW-HJ-SB-001)对焊接工序废气处理设施进口进行工况检测,对应的烟尘采样报表中平均动压与平均流速,不符合LB-70C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说明书中烟气流速计算公式 Vs=1.414×Kp×(Pd:烟气动压;Vs:烟气流速)中动压与流速成正比的逻辑。属于未开展采样,直接编造数据;(5)河南新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郑州XXXX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W(HJ)2023092605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2023年9月19日对郑州XXXX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进行现场采样,甲苯、二甲苯样品的实验室分析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使用的分析设备为气相色谱仪GC-2014C(HNXW-HJ-SB-051),检测人员为黄XX,实验室甲苯、二甲苯分析记录中GC-2014C气相色谱工作站分析报告显示每个样品的分析时间为7min。样品编号为HJ23124KF020101-1的废气样品的分析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 12:44:03;样品编号为HJ232124KF020102-1的废气样品的分析时间为12:45:00,2个样品分析时间间隔仅为57秒,无法满足每个样品7分钟的分析时间。属于未开展分析,直接伪造检测数据;(6)河南新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郑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W(HJ)20240323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采样记录显示2024年3月14日对郑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测。采样人员曹XX、杨XX在燃气蒸汽锅炉出口东15m位置测定烟气黑度,第一次测定时间为4:20~4:50,不满足检测标准中应在白天进行观测的要求。属于未开展采样,直接伪造检测数据;(7)河南新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郑州XX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W(HJ)20240323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采样记录显示2024年3月14日 05:23 采样人员曹XX、杨XX分别在燃气蒸汽锅炉出口东15m位置测定烟气黑度;燃气蒸汽锅炉出口进行颗粒物样品采集;冷却器东侧排气筒出口进行臭气浓度样品采集;冷却器西侧排气筒出口进行硫化氢样品采集;袋式除尘器进口进行颗粒物样品采集;袋式除尘器出口进行颗粒物样品采集。2个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点出现在6个不同的点位进行污染物样品采集和测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未开展采样,直接伪造检测数据;(8)、河南新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中牟县县城工业区XX加油站出具的编号为XW(YQ)20240623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采样记录显示,2024年6月18日李XX、姜XX、邓XX开对中牟县县城工业区XX加油站开展采样检测,无组织废气监测4个点位,分别4次采样,共16个采样样本。经查看中牟县县城工业区XX加油站监控视频,2024年6月18日仅有1名采样人员抱真空采样箱于14时29份33秒--14时30分03秒、14时30分20秒--14时31分02秒、14时31分15秒--14时31分27秒对下风向3个点位进行1次站位采样,未见到明显采样动作,也未见到更换采样气袋。属于未开展采样,直接伪造检测数据。以上行为,违法情节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1)(企业规模):你单位从业人员82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违法行为发生频次):5次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拒绝提供证据,裁量等级3。(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金额上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5,1,1,3],代入公式:49486=20000+(100000-20000)x[(3²/5²)+(2²+5²+1²+5²+1²+1²+3²)/(5²×7)]x50%,最终裁量金额49486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手工检测报告造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捌拾陆元整(¥49486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