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9-05 2024-09-05
河南天辰新垣新技术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430

单位名称:河南天辰新垣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AQDG6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X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为河南XXX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CXY[2024]第04-002号的检测报告中现场采样人员为燕XX、李XX、张XX。查阅你公司编号为TCXY[2024]第04-002号检测报告的废气无组织监测原始记录表,采样人员签名为李XX、史XX,出具的报告与原始记录采样人员不符;

2、你公司编号为TCXY-JS/07-001-2003《空气中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内采样前称量日期为2024年1月4日,采样后称量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采样前后称量日期不一致;

3、经调阅你公司《空气中颗粒物测定原始记录》显示2024年4月15日对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4月9日采样的颗粒物样品进行称重化验,但2024年4月15日当天该公司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无电子使用记录,不显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25历史数据;

4、经查阅你公司为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CXY[2024]第04-002号的检测报告,发现报告中的有组织废气进出口均为同步测定,按照《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补充要求》的规定,每个点位至少2人进行检测工作。进出口同步测定按照要求是至少4人。而报告中采样人员仅为3人,不符合4人的要求,存在异常;

5、经查阅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的(编号:TCXY2024第04-003号)废气检测报告和2024年6月6日出具的(编号:TCXY2024第05-005号)废气检测报告,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编号:TCXY2024第04-003号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有组织废气氯化氢原始谱图编号EB010103-A0211-2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13点32分00秒,氯化氢出峰时间为8.028分,设定记录时间为10分钟,分析上述样品时,同一设备同时又分析了编号EB010101-A0215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13点32分29秒,以上两个样品的原始谱图样品分析时间只相差19秒钟,基本在同一时间出具两份原始谱图数据;2、编号TCXY2024第05-005号报告原始记录中无组织废气氯化氢原始谱图编号EC040101-A0479-2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 04时22分33秒,氯化氢出峰时间为7.858分,设定时间30分,分析上述样品时,同一设备同时又分析了编号EC020103-A0485-2的样品,分析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 04时24分36秒,以上两个样品的原始谱图样品分析时间只相差2分钟,基本在同一时间出具两份原始谱图数据,以上两份检测报告存在分析时间逻辑不合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为企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据查明的事实,202489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182环责改字〔202448,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今后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812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进一步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操作。

我局于20248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5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A),内容:较重。该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为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B1),内容:小型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该企业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B2),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B5),内容:2 次。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B6),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B7),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8),内容: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该单位配合良好,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2,1,1,1],处罚金额(38800),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388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为企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罚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388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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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