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7号
单位名称: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492218763
地址:荥阳市广武镇大河路与郑王路交叉口西北侧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百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大门完全敞开,你单位喷漆房吸附设施位于喷漆房最内侧,喷漆作业却在敞开的喷漆房门口进行,致漆雾外溢,异味刺鼻。现场使用的涂料为醇酸油性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为凭:
1.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张百川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被委托人隆士合身份证复印件1页, 证明委托代理权限和被委托人代理资格,被委托人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4.杜平、程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合法的执法身份;
5.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6.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证明该单位地理空间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7.2024年5月10日对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隆士合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动机、后果等;
8. 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一份1页和工资表一份2页,证明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企业规模情况;
9. 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关于《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年产粮油机械100台/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一份2页、郑州赛科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年产粮油机械100台/套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一份7页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1页,证明该单位的生产合法性和废气处理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具体裁量因素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裁量等级 1;(2)涉及行业: 1、涂装行业,裁量等级2;(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法定
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 28550 = 20000 + ( 200000 -20000.) x{(1*1)/( 5*5)+【(2*1)+(1*1)+ (1*1)+(1*1)+(1*1)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