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6号
单位名称: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LE4WX9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龙卧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鲁江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5月10扩建1台锤式破碎机已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性质及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刘宏斌、卞湘洲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该公司被询问人的身份;
4.2024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6页,证明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情况等;
5.2024年7月1日对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周边环境;
6.2024年7月1日对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向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该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7.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2万立方米再生新型海绵城市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的批复1份4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封面及摘录)1份4页,证明该企业的生产合法性和生产设备建设的要求(扩建1台锤式破碎设备);
8.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2万立方米再生新型海绵城市材料建设项目》土地情况说明(荥国土资地类查询2019014号)(封面及摘录)1份2页,证明土地性质;
9.《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拟进行生态环境执法所涉及郑州铭之润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资产总投资额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豫中达信(资评)报字[2024]第0708号1份22页,证明该企业扩建1台锤式破碎设备的总投资额。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8号),责令你单位在 2024 年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的内容建设,拆除锤式破碎设备。
2024年7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拆除锤式破碎设备。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裁量因素1:(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 天以上,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提供非关键性证据,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9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8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3,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6465.6=1800+(9000-1800)×[(5/5²)+(1²+1²+5²+3²+1)/(5²×5)]x50%,最终裁量金额6465.6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扩建的一台锤式破碎设备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陆拾伍元陆角(6465.6元)并拆除扩建设备。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