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7-28 2024-07-28
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4 25

单位名称: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L6EX83

地址:荥阳市科学大道与新材料产业园13号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污染源用电异常预警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单位进一步检查时发现新增两条涂胶烘干生产线,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新增两条涂胶烘干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经调查该涂胶烘干生产线自2023年3月15开始建设,现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生产线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类  .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及实施的违法行为

4.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3页,证明该单位生产合法性;

5.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3页,证明该企业涂胶烘干生产线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类

6.该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3页,证明该企业排污许可合法性;

7、2024年7月12日河南中达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18页,证明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线及配套设备总投资额。

据查明的事实,2024626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182环责改字〔202436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2024628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启动了相关环评文件申报程序。

我局于202471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1 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其余因素5个。项目建设情况(A):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1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计算:河南中达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7月12日对郑州九鸽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线及配套设备总投资额为71200.00元,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56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712.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5、B4=1、B5=1。代入公式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1954.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生产工艺及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仟玖佰伍拾肆元(1954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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