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7-10 2024-07-10
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4〕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4〕24

单位名称: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876618126

地址:荥阳市高村乡韩常村

法定代表人:韩会杰

20245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VOCs专项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工序未生产,喷漆车间南侧墙壁上安装有两台排风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平台VOCs专项检查抽取名单;

2、李俊姝、宋晓娜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韩会杰(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调查询问笔录5页、现场勘察照片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固定污染源登记表1页,证明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喷漆车间序未密闭到位

5、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4月工资明细表1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6、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9号,要求采取措施对喷漆车间进行密闭

7、2024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整改书1页、喷漆车间密闭照片1张),证明郑州市世航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采取措施对喷漆车间进行密闭。

我局于 2024年6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2 环罚告字〔2024〕23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19日,你单位到法制科进行了陈述申辩,承认了违法事实,要求从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4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建议采纳。2024 年6月24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案件集体讨论,你单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33950元的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建议罚款金额2716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 代入公式: 33950=20000+(200000-20000) x {(1/5² ++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3950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叁仟玖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X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你单位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经我局集体研究,你单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我局对你单位在喷漆车间未按要求密闭到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贰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2716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z账号:92305201090332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