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7-09 2024-07-09
郑州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4 23

单位名称:郑州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GAQHCX6

地址:荥阳市刘河镇庵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冠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院正在建设一条建筑石材生产线,已建成的生产设备有一台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三条传输带,还有部分设备未安装,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相关资料。经调查该石材生产线自2024年4月初开始建设,已建成部分设备。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生产线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3.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页,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4,拍摄的现场照片7页。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4.2024年6月26日河南中达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份23页,证明郑州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石材加工生产线总投资额;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2页,证明该企业建筑石材加工生产线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类。

6.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517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182环责改字〔202428,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2024520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建设,正在办理相关环评文件。

我局于20246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8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你单位报批环评文件需要一定时间,改正情况需作下一步处理,裁量因素中“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因子不作考虑。因此,裁量因素共5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4个),具体情况如下:项目建设情况(A):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4: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河南中达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6月26日出具对郑州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石材加工生产线总投资额为235500.00元,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177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355.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2、B4=1。代入公式

X=2355+(11775-2355)x[(2/5)2+(1+1+4+1)/(52x4)]x50%

=3438(元)。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3438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叁拾捌元整(¥3438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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