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0号
单位名称:荥阳市李四仓储服务厂(李四清,410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DJC63N75 地址:荥阳市高山镇吴沟村
经营者:李四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8日,我局无人机飞行小组6月份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荥阳市高山镇吴沟村有一料场部分物料未覆盖。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经现场调查该料场为荥阳市李四仓储服务厂,检查时该厂堆放有各种类型铝石块,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未覆盖的面积约20平方米,重量约60吨,易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无人机平台推送任务,证明案件来源。
2.荥阳市李四仓储服务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1页,证明荥阳市李四仓储服务厂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3.董国峰、周杨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4.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证明荥阳市李四清仓储服务厂现场检查时的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及所属位置等;
5.无人机拍摄照片及现场勘察照片6页,证明荥阳市李四清仓储服务厂存在违法行为;
6.2024年6月20日对荥阳市李四仓储服务厂经营者李四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证明该公司各项基本信息、近期生产情况、日常管理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物料堆放场进行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类,序号27。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措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不涉及,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6(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0,1,1,1,1,1],处罚金额(X):18800,代入公式:18800=10000+(100000-10000)×{(2×2)/(5×5) +[(1×1)+(1×1)+(1×1)+(1×1)+(1×1)+(1×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18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堆放有各种类型铝石块,部分未覆盖到位,易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18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