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16号
单位名称: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5UKJ323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李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1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南侧车间门口外,部分易起尘物料裸露,料堆呈锥形,执法人员经现场测量料堆长12.2米、宽7米,面积为85.4平方米,6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企业,对厂区院内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称重并清理,共计清理3车,重量分别是27.56吨、28.26吨、29.16吨,合计这处物料共重84.98吨(附有磅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 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建设项目报告表批复1份,证明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身份及生产的合法性;
2.苌建文、张方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证明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厂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未覆盖物料称重、物料区物料未苫盖违法情况等;现场勘察照片:无人机巡查照片1张,露天堆放物料面积测量照片6张,证明未覆盖物料的面积;称重照片2张,证明证明未覆盖物料的重量。清理后照片2张,证明已对未覆盖物料进行清理整改;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6月11日对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徐可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厂区露天堆放物料未按要求苫盖,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
6. 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已办理,属于简化管理。
7.郑州金实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徐可锋(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你单位对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物料按要求进行苫盖或清理。2024年6月12日下午,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清理,已按要求整改。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
X = N + ( M-N )×[+]×50%
10000=10000+(100000-10000)x[(0/4)+(1-1)+(1-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未进行防尘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