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2 号
单位名称: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雷宁亚410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1P01835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皋寨村
经营者(负责人):雷宁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手持PID便携式检测仪对荥阳市城关乡皋寨村进行走航检测,走航至你单位附近时,检测仪器数据宊增。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开启状态,经查阅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相关台账,发现你单位2023年8月23日更换一次活性炭,2023年11月23日更换一次过滤棉。执法人员查看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发现污染防治设施内部蜂窝状活性炭已被油漆渣堵死,过滤棉板结,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雷宁亚,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雷宁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雷宁亚,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的基本情况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2.苗轩、赵利利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7页及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证明雷宁亚,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实施的违法行为;
4.2024年5月10日对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经营者雷宁亚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及实施的违法行为;
5.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2页,证明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生产合法性;
6.编号为91410182MA41P01835001Z排污许可证1份3页,证明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为登记管理及排污许可情况。
5.荥阳市城关佰润汽车钣喷行提供的2023年8月、11月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危险废物转运联单1份4页,证明2023年8月、11月更换活性炭和过滤棉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更换污染防治设施内部活性炭和过滤棉,整改完成后喷漆房方可投入使用。
2024年5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环保要求更换污染防治设施内部活性炭和过滤棉。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6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1、B3=1、B4=3、B5=1、B6=1、B7=1、B8=1。代入公式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272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活动未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