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1 号
单位名称: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15633506C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洪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继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城关乡黑臭水体巡查,发现五龙寨村西侧自然沟内一雨水管网排水口正在排水,巡查时天气晴朗无雨,执法人员徒步沿管道上游对涉水企业进行排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地下雨水管网正在流水,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冷却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但在冷却塔循环池上沿设置一根PVC管排水口。经勘察,循环池冷却水经该排水口流入厂区雨水管网内,并通过庙王路雨水管网进入五龙寨村西侧自然沟内,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1份证明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苗轩、张彬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2页,证明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采样情况、整改情况等;
4.2024年4月23日对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张继召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及实施的违法行为;
5.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0t铝压花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份9页(封面和摘录),证明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合法性。
6.编号为91410182715633506C001P排污许可证1份6页(封面和摘录),证明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类型属简化管理及废水处理要求(不能外排);
7.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3月份工资表1份2页,证明郑州市荥阳鑫丰铝业制造有限公司属微型企业;
8.郑州市荥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提供的该企业循环池废水的监测结果汇总表1份1页,证明该废水污染因子数据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1 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5月10日到法制科进行了陈述申辩,承认了违法事实,要求从轻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公司近几年受疫情及经济大环境影响,举步维艰,订单骤减,同行竞争激烈,利润下滑严重。公司生产线由此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员工工资很难及时发放,应收账款无法正常到账,供应商货款也不能及时支付,造成恶性循环。针对本次检查问题,由于我公司生产线多次改建,环保设备多次更迭,负责人员多次调整造成疏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环境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公司深深认识到了此次问题的错误,同时认识到了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以后坚决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特向贵单位申请对我公司从轻处罚!”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建议采纳。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46229元的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建议罚款金额36983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表9”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8个,其余因素7个。排放方式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A):Ⅳ类水功能区/自然沟、渠,裁量等级2;污染类别(B1):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2):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3):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4):简化管理,裁量等级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5):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6):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7):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3、B2=1、B3=1、B4=3、B5=1、B6=1、B7=1。代入公式
,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462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你单位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经我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46229元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36983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玖佰捌拾叁元(¥36983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