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15号
单位名称: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81721665G
地址:荥阳市豫龙镇京城路与荥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鹏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9日对环保部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的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停产管控措施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阅相关资料,发现你单位2024年3月8日挤出车间正常生产,未落实你单位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中载明的“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企业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管控要求为挤出工序停产、发泡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的管控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鹏涛(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郑州伟建商贸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生产厂长靳凯明(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2024年3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察照片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情况等。
4、2024年3月9日对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生产厂长靳凯明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公司实施了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5、《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1份7页、《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复印件1份10页,证明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执行“停产”的管控措施。
6、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2024年1月工资表(共有员工9名)复印件1份,证明荥阳市坛山热力保温管道有限公司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7、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6号)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12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持续时间,内容: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32500=10000+ (100000-10000)×[(3-1)/4+(1-1+1-1+1-1+1-1)/(4×4)]×50%,最终裁量金额:325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