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4〕14号
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74202633R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杨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井亚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帮扶组督导组于2024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工艺中加热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橙色预警应急减排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井亚博(411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4页4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情况等。
3、2024年3月12日对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亚博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4、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评批复(荥环建【2016】102号)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的手续合法性、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5、郑州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1份共7页、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郑州康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执行“停产”的管控措施。
6、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13号)1份共1页,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7、执法人员苗轩、刘师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的合法性。
我局于 2024年4月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2 环罚告字〔2024〕15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4月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4月10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你单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对该单位处原处罚金额32500元减轻20%,即罚款26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 ,1 ,1 ], 代入公式: 32500=10000+(100000 - 10000) x {(3-1)/ 4)+[(1-1)+(1-1)+(1-1)+(1-1)]/(4x4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0%,最终裁量金额:32500x(1-20%)=2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