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5-30 2024-05-30
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字〔2024〕13

单位名称: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GJTRK60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老庄村徐庄组

法定代表人:徐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5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28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原料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全密闭作业,部分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接到转办件后,执法人员5月7日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基本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 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徐沛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荥阳市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苌建文、张锦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上级交办照片6页,证明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交办问题、现场核查情况;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文【202418)6页,证明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交办问题来源;

4.2024年5月7日对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徐禄浩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

5.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证明,1份1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页,证明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6.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有徐沛授权徐禄浩授权委托书1份,徐禄浩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对徐禄浩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荥阳砂多多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1份3页,证明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针对交办的物料未完全覆盖问题,立即进行覆盖或清理,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对露天堆放的物料及时进行防尘覆盖。2024年5月7日下午,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清理,已按要求整改。

我局于2024年5月20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22)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

X = N + ( M-N )×+×50%

10000=10000+(100000-10000)x[(0/4)+(1-1)+(1-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未进行防尘覆盖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