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连罚字〔2024〕1号
单位名称: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徐刚亮:341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9MF7NW25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翟沟村卓湾组
经营者:徐刚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23日9时15分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东南物料区物料未按要求苫盖,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身份;
2.张磊、张锦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厂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物料区物料未苫盖违法情况等;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2月23日对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经营者徐刚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东南物料区物料未按要求苫盖,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
6.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提供的2月工资表1份1页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1页,证明该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7.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1页,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已办理,属于登记管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1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对物料进行苫盖,否则将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2024年3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182环罚决字〔2024〕8号)罚款2.08万元。
2024年2月25日上午,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单位东南角物料区物料仍未苫盖,未按要求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25日上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页,证明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厂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物料区物料仍未苫盖违法事实等情况;
2.2024年2月25日下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2页,证明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已按要求整改;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12号)1份2页及送达回证1页、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18号)1份2页及送达回证1页,证明我局已两次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5.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182环整复字〔2024〕18号)1份1页、送达回证1页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改复查记录表1份1页,证明我局2024年2月25日下午复查时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2月25日上午再次向你(单位)送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18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物料进行苫盖,否则将再次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2024年2月25日下午针对2024年2月23日你单位东南角物料区物料未按要求苫盖产生粉尘问题再次复查时,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你单位存在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按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元整(¥20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