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3-27 2024-03-27
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 豫0182环罚决字〔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字〔2024〕8

单位名称: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徐刚亮:341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9MF7NW25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翟沟村卓湾组

经营者徐刚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2月23日9时15分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单位东南物料区物料未按要求苫盖,产生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身份;

2.张磊、张锦涛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4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厂区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物料区物料未苫盖违法情况等;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5.2024年2月23日对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经营者徐刚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该单位东南物料区物料未按要求苫盖,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

6.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提供的2月工资表1份1页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1页,证明该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7.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1页,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已办理,属于登记管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你单位对东南物料区物料按要求进行苫盖。2024年2月25日上午,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东南物料区物料仍未苫盖,未按要求整改。你单位存在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1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0。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部分场所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2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3天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3,1,1],代入公式:

20800=10000+(100000-10000)x[(2²/5²)+(1²+1²+1²+1²+1²+3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东南物料区物料未按要求苫盖,易产生扬尘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零捌佰元整(20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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