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10号
徐刚亮,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9MF7NW25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翟沟村卓湾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刚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1日,发现你单位施工现场黄土裸露,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照片7页7张等。
(2)徐刚亮,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徐刚亮(身份证号:341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
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徐刚亮,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1页、证明徐刚亮,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施工队手续合法性、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4)徐刚亮,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2024年4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徐刚亮,荥阳市徐刚亮矿业队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5)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15号)1张2页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1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0。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部分场所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500m2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2次,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1,1,1,5,1],处罚金额(X):29800,代入公式:29800=10000+(100000-10000)x[(2²/5²)+(1²+5²+1²+1²+1²+1²+5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9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29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