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4-30 2024-04-30
郑州道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字〔2024〕12

郑州道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5MDPF6W

地址:荥阳市刘河镇申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聪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4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412日,利用无人机对你单位冯庄黄铁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进行巡查,发现施工现场东南角黄土裸露,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郑州道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排污许可证》1页。证明:郑州道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接收法律文书,其意思表示对本案具有证明力;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3,拍摄的现场照片4页 证明:现场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证明:你公司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违法现场及地理空间位置;

4.郑州道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3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按照《统计上大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的企业规模。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412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0182环责改字〔202423,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责改要求,你单位当即进行整改,1个小时内整改完毕。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1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0”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裁量因素共9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8个),具体情况如下: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部分场所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2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9000,代入公式:19000=10000+(100000-10000)x[(2²/5²)+(1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9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1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3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