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1-09 2024-01-09
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41

单位名称: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33872367R

地址:郑州市南阳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亚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正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站污水总排口进行监测,根据2023年10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2310-004-A),显示你单位氨氮均值7mg/L超过标准3.0mg/L1.33按照4月-10月期间排放限制,总磷均值0.44mg/L超过标准0.4mg/L0.01氮均值14.6mg/L超过标准12mg/L0.21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国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合同;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缴纳的水资源税;荥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现行水价及使用范围分类公示牌;第三方(河南正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2 环罚告字〔2023〕33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30日,你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1月17日以公开方式召开听证会。听证委员会认为,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运营的污水处理站所处地区未建立完整污水配套设施,黄河流域排放标准提高后该单位未及时进行提标改造,是该单位污水排放超标的客观因素之一。郑州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辩称已经开始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提标治理,对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的态度听证委员会予以认可,但是由于资金等方面原因其迄今为止仍未完成提标治理客观事实仍然存在。综上所述,听证委员会认为可以对该单位超标排放的违法实施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表6”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PH值10-11或PH值4-5),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水类别: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标因子:3个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40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听证报告建议,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肆拾万零肆仟元整(404000)的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3232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叁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323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