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4〕2号
郑州智赢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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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荥阳市广武镇广古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红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件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该公司烘干机南侧地面发现一根管道通往烘干机燃烧器,管道及地面管道口处有黑色粉末(煤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交办文件;企业烘干机燃烧器改造的照片;燃烧器输送燃料的管道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我局于 2023年12月2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2 环罚告字〔2023〕38 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2: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内容:为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做准备的,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内容: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3:燃料控制严格程度,内容:Ⅰ类(一般),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5: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收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第一款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