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2-27 2024-02-27
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6号

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OHLYQ3W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保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9时我市处于重污染天气我局执法人员张磊、张锦涛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干粉砂

浆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有车辆正在装卸成品料,未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查照片4页4张、

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2024年1月2日、3日生产台账证明照片2的张;证明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情况、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情况等。

2)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王保欣(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2024年1月3日对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曹可敬调查询问笔录1份工4页,证明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管控措施的违法为。

4)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共3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1页、证明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的手续合法性、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需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5)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1月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2023年利润表1份、证明郑州国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6)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4号)1份2页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11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郑州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5: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环境敏感度,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受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32500=10000+(10000+00000)X{{3-1/4+[(1-1)+(1-1)+(1-1)+(1-1)]/]/(4X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25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