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3〕25号
郑州市金伟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KM0A9P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高袁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彩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套粘土湿型砂造型线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擅自开工建设一套粘土湿型砂造型线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10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182 环罚告字〔2023〕34 号),并告知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裁量因素1: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 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 报告表,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5个月,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10075,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15,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5,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 等 级 (Bi):[1,1,3 ,1 ,1,],代 入 公 式:5013=2015+(10075 - 2015 ) x{(4x4)/5x5+[(1x1)+(1x1)+(3x3)+(1x1)+(1x1)]/(25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13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建设单位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客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套粘土湿型砂造型线项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零壹拾叁元整(5013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3日